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(摘录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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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”,摘录如下:

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,必须进行招标(摘录条目):

  1. 按照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》和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》的规定必须招标的施工、监理发包
  2.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、材料等货物采购
  3.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服务采购

未达到前款第2、3项规定限额,但服务或者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、修缮或者园林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,应当按照本规定第43条的规定实行简易招标。其它工程建设项目,是否实行招标发包,由发包人自行决定。